2010年我出版的《完美婚姻邪术书》里写过《性不是必定的任务》一篇,此中触及婚内强奸的话题。目前这在全天下范围内也是比较有争议的,有些国度支撑对婚内强奸的惩罚,也有些国度以为婚内性是婚姻的性权力实施,并且对方有任务共同。我小我以为婚内强奸这个观点该当是建立的,不能因为有婚姻干系的存在,就默许一方违悖另一方的实在志愿,强行与之产生性干系。婚姻内的性左券确切具有独一的指向性,我们所倡导的婚姻性品德也夸大朋友的性虔诚和豪情虔诚。但虔诚也是建立在爱和尊敬的根本上,强奸是直接的侵犯人的人身权力与自在意志,这和实施的主体是谁无关,所形成的成果都是被害人的心机痛苦和精力痛苦。婚姻不是婚内暴力的挡箭牌,不管这暴力是性还是殴打,不管这暴力是直接抵触还是冷暴力。
有专家观点以为强奸不该被伶仃成罪,以为强奸一个女人和打断她一条腿只具有部位分歧的辨别,都是暴力伤害,腿并不比性器官卑贱,以是不该夸大对性器官的伤害需求更峻厉的奖惩。但是我们当然都晓得,腿和性器官是分歧的,腿不导致性病和有身,也不直接表达爱和欲望,性器官确切分歧于其他器官,暴力当然都应遭到奖惩,但强奸异化的暴力远远超出了阴茎强行插入阴道所带来的心机伤害,强奸是伴跟着庞大的心机痛苦和名誉受损的。
婚内的性暴力,也不但仅只要逼迫性行动一种体例,凡是男性对女性施加的环境更多,另有少部分女性性欲畅旺,常常主动上阵,当对方表示怠倦或无兴趣的时候,则采取一些技能“本身”行动,求得快感与满足。《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勒迫或者其他手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男性蒙受性暴力的环境却没有规定,实际上男性蒙受女性性暴力或男性蒙受其他男性性暴力的环境都有产生,总之是违悖本身意志被迫与别人产生性干系的环境下,男性比女性更贫乏法律庇护。西方某些国度对强奸罪认定更全面一些,比如强奸罪的直接主体一定是男人,亦但是女子;强奸罪的工具一定必然是女子,还是可以是男人,包含男人强奸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