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_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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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最高元首必须以需求之体例履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付与之职务,……确保在大众办事之职位(州之大众办事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结合邦当局赐与或供应之其他近似之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并且,当联邦法律规定需求任何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必须在该项法律及本条之规定下,在准证及执照方面,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

第三款:为确保能根据第(二)款给马来人……保存在大众办事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诲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之权力,最高元首可为该项目标而向根据第十篇所设之任何委员会、或卖力颁布该项奖学金、助学金或卖力供应其他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之任何构造收回需求之普通性通令,而各该委员会或构造必须顺从该项通令。

2、马来人特权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有关于“划一权力”的规定,承诺“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单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如此,但是,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明文规定”,却令人们见不到族群划一,如这里所指的划一权力,就不能使“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等“见效”。关于马来人特权,1948年结合邦宪法本来规定保存刻日为15年,现早已超越,其打消却似遥遥无期。宪法中有关的详细规定以下:

以上所谓的“社会左券”,是马来人与华人和印度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耐久斗争但终究让步的成果,关于这一点,有研讨者讲,马华公会和印度人国大党带领人之以是接管作为国度说话的马来语为讲授媒介语,是因为巫统承认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而在百姓权题目上,巫统之以是接管“出世地原则”,其互换前提乃是要让马来语在统统黉舍传授,并且,不管是哪一种讲授媒介语的黉舍,也都要利用共同的“马来亚课程”纲领;在马来人特权题目上,华人和马来人也不过是以接管马来报酬“地盘之子/女”(土著)观点、马来苏丹的主权职位以及马来语为国度说话,并同意大众办事部分任职的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四比一的比例等,才换得了巫统的包管:持续履行自在经济政策,以使非马来人能够参与经济活动,而不必担忧其财产被充公或蒙受轻视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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