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记_中国古代妻妾制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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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妻能够使唤妾,吵架妾,而妾不得有侵犯老婆的行动,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是以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甚么权力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仆从无异。但是,普通来讲,为夫家生养过后代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职位、权力常常会随之进步。别的,视家世、家主的教养等的分歧,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常常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奥妙的干系。

对于妾,丈夫可随便措置,或吵架,或遣逐,乃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惩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吵架丈夫,则惩罚得比妻吵架丈夫严很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含皇上,同一时候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美满是两个观点,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成相提并论。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人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成称之为“妻”。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成娶二妻,却没让人不准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急,固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别离。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乃至有法律规定“凡男人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纳宠”。看看,如果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唐律疏议》明白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敬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冒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儿一齐服刑一年半的,并且完了还是得仳离。

“一夫一妻制”在当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以是,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能够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能够另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不然不但要判刑,还要逼迫与二婆仳离。

固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能够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还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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