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融资租赁条约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二)在订立条约时显失公允的。
第一章普通规定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景象。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五条当事人该当遵守公允原则肯定各方的权力和任务。
(二)遵循当事人商定不得让渡;
第七十六条条约见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称呼的变动或者法定代表人、卖力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实施条约任务。
(四)质量;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让渡权力或者转移任务该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遵循其规定。
(二)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第三十八条国度按照需求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度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构造之间该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力和任务订立条约。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该当与要约的内容分歧。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的,为新要约。有关条约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谢、实施刻日、实施地点和体例、违约任务和处理争议体例等的变动,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色性变动。
(八)处理争议的体例。
第七十条债务人分立、归并或者变动居处没有告诉债务人,导致实施债务产生困难的,债务人能够中断实施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债务人让渡权力的告诉不得撤消,但接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消弭条约该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遵循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五十七条条约无效、被撤消或者停止的,不影响条约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体例的条目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能够将条约的权力全数或者部分让渡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行动人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停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条约,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见效力,由行动人承担任务。
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撤消权毁灭:
第六十一条条约见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谢、实施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能够和谈弥补;不能达成弥补和谈的,遵循条约有关条目或者买卖风俗肯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条约内容商定不明白,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合用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