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二)标的;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二)表白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义表示束缚。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该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一)内容详细肯定;
(六)实施刻日、地点和体例;
第十二条条约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条目: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
第十五条要约聘请是但愿别人向本身收回要约的意义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申明书、贸易告白等为要约聘请。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刻日内收回承诺,遵循凡是景象能够及时达到要约人,但因其他启事承诺达到要约人时超越承诺刻日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越刻日不接管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种条约的树模文本订立条约。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五)价款或者酬谢;
第一条为了庇护条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次序,促进社会主义当代化扶植,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