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能够拜托代理人订立条约。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依法建立的条约,受法律庇护。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第三条条约当事人的法律职位划一,一方不得将本身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条约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贸易告白的内容合适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标的;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