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五)价款或者酬谢;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依法建立的条约,受法律庇护。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种条约的树模文本订立条约。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六)实施刻日、地点和体例;
(八)处理争议的体例。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十五条要约聘请是但愿别人向本身收回要约的意义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申明书、贸易告白等为要约聘请。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第八条依法建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该当遵循商定实施本身的任务,不得私行变动或者消弭条约。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五条当事人该当遵守公允原则肯定各方的权力和任务。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第三条条约当事人的法律职位划一,一方不得将本身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