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同理,这封信亦有能够是被告授意别人所写。”
骆峰道,“那年,我接到家里的信,办了相干的手续以后就回家了。路上偶遇同去粤省的周惠兰韩海二人,就一起结伴,到但了粤省就分道扬镳了。我家在粤东,他们要去的处所是粤西。厥后我又赶了六个小时的路,转了两趟车回到家的。次日,我们百口就登上了前去港城的轮渡。我手上另有一些当年的票证,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上去了。”这些票证当初被他偶然中带到了港城,他想着今后这些小东西就成了对大陆的一种念想,就顺手汇集起来了。
“被告人的意义就是骆峰处心机虚地蒙骗了被害人与他私奔,然后再转手卖了她。这个猜测是不建立的。起首,骆峰先生并不缺钱,再者,当年骆峰先生与被害人并无太多的交集,两人之间更无仇怨,构不成动机。最后我们来看骆峰先生的路程单。”
“反对——”曾状师道,“我当事人当时说的是思疑,实在他并未见到打晕他的人,而是按照那封遗留下来的信判定打晕他的人是骆峰。”
周氏这边,周永善两熟行握动手,冲动地看着公诉人。
公诉人:“现在我们来清算一下,起首,那封信一看便知是以被害人的口气所写。那封信现在已经被证明并非出自被害人周惠兰之手,那就证了然有人仿照了她的口气和笔迹。此人必然是非常熟知被害人的熟人。他们当时在粤省,只要两小我有怀疑,被告人韩海和证人骆峰先生。”
“韩海此次插翅难逃!”
在鉴按期间,公诉人问骆峰:“骆峰,你交代一下你当年从仪水县柳回家乃至前去港城的路程。”
骆峰的呈现,让周氏这边的人不由得看向韩家这边,待看到徐秋兰等人一头雾水像是搞不清楚环境的模样时,顿时感觉解气又好笑,如何,你们口口声声讨要的证人来了,你们都认不出来吗?
“本局以为,被告人韩海疏忽国度法律,不法发卖妇女、用心不法剥夺别大家身自在,犯法性子卑劣,结果严峻,社会风险性大。被告人的行动冒犯了《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以落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法究竟清楚,证据确切、充分,该当以不法发卖妇女、用心不法剥夺别大家身自在究查被告人韩海的刑事任务。本局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