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不像惠施那样夸大“实”是相对的、窜改的,而夸大“名”是绝对的、稳定的。他由此获得与柏拉图的理念或共相不异的观点,柏拉图的理念或共相在西方哲学是极闻名的。
公孙龙以“指”表示共相,另有一个原因,就是“指”字与“旨”字相通,“旨”字有相称于“看法”、“观点”的意义。因为这个原因,公孙龙讲到“指”的时候,它的意义实际上是“看法”或“观点”。不过从以上他的辩论看来,他所说的“看法”不是巴克莱、休谟哲学所说的主观的看法,而是柏拉图哲学中所说的客观的看法。它是共相。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我们说,统统人都是植物。这时候我们就熟谙到:人都是人,以是统统人都不异;他们都是植物,以是统统人也都不异。但是,他们作为人的不异,大于他们作为植物的不异。因为是人意味着是植物,而是植物不必然意味着是人,另有其他各种植物,它们都与人相异。以是惠施所谓的“小同异”,恰是这类同和异。但是,我们若以“万有”为一个遍及的类,就由此熟谙到万物都不异,因为它们都是“万有”。但是,我们若把每物当作一个个别,我们又由此熟谙到每个个别都有其本身的本性,因此与他物相异。这类同和异,恰是惠施所谓的“大同异”。如许,因为我们既能够说万物相互不异,又能够说万物相互相异,就表白它们的同和异都是相对的。名家的这个辩论在中国当代很闻名,被称为“条约异之辩”。
《公孙龙子》另有一篇《指物论》。公孙龙以“物”表示详细的个别的物,以“指”表示笼统的共相。“指”字的意义,驰名词的意义,就是“手指头”;有动词的意义,就是“指明”。公孙龙为甚么以“指”表示共相,恰是兼用这两种意义。一个浅显名词,用名家术语说就是“名”,以某类详细事物为内涵,以此类事物共有的属性为内涵。一个笼统名词则不然,只表示属性或共相。因为汉语不是屈折语,以是一个浅显名词和一个笼统名词在情势上没有辨别。如许一来。在汉语里,西方人叫做浅显名词的,也能够表示共相。另有,汉语也没有冠词。以是一个“马”字,既表示普通的马,又表示个别的马;既表示某匹马,又表示这匹马。但是细心看来,“马”字根基上是指普通观点,即共相,而某匹马、这匹马则不过是这个普通观点的个别化利用。由此能够说,在汉语里,一个共相就是一个名所“指”的东西。公孙龙把共相叫做“指”,就是这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