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而无不为。”有为是道家的看法,也是法家的看法。韩非和法家以为,君主必须具有一种大德,就是顺随有为的过程。他本身该当有为,让别人替他无不为。韩非说,君主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神通,托是非于奖惩,属轻重于衡量”(《韩非子・大抵》)。换言之,君主具有各种东西和机器,用来停止统治,有了这些,就有为而无不为了。
术的观点,饶有哲学的兴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学说的一个方面。法家用术这个名词表示的正名学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从这里能够看出道家对法家的攻讦。法家的治道,需求君主公道忘我。他必然奖惩该当受奖惩的人,即便这些人是他的亲朋;他必然夸奖该当受夸奖的人,即便这些人是他的仇敌。只要他有一些时候不能如许做,他的全部统治机器就垮了。如许的要求是一个独一中等智力的人远远不能胜任的,真正能实现这类要求的还只要贤人。
不过另有这个题目:君主如何晓得某个“实”是否真正合适他的“名”呢?法家的答复是,这是君王本人的任务,他若不能必定,就用结果来查验。他若不能必定他的厨子技术是不是真恰好,只要尝一尝他做的肴馔就处理了。不过他也不需求老是亲身查验结果。他能够派别人替他查验,这些查验的人又是“实”,又严格地循其“名”以责之。
道家与法家代表中国思惟的两个极度。道家以为,人本来美满是天真的;法家以为,人本来美满是险恶的。道家主张绝对的小我自在;法家主张绝对的社会节制。但是在有为的看法上,两个极度却遇合了。这就是说,它们在这里有某些共同之处。
法家和道家
很清楚,这个法度的后部分正与法家不异。这一段还持续说:“古之语大道者,五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奖惩可言也。骤而语形名,不知其本也。骤而语奖惩,不知其始也。……骤而语形名奖惩,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敷以用天下;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
赏、罚,韩非叫做君主的“二柄”。二柄之以是有效,是因为人道趋利而避害。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情面。情面者,有好恶,故奖惩可用。奖惩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在法家思惟里,也没有阶层的辨别。在法律和君主面前大家划一。但是,法家不是把布衣的行动标准进步到用礼的程度,而是把贵族的行动标准降落到用刑的程度,乃至于将礼丢弃,只靠奖惩,一视同仁。
“实”,法家是指担负当局职务的人;“名”,是这些人的头衔。这些头衔指明,担负各职务的人该当符合抱负地做到甚么事。以是“循名而责实”,就是责成担负必然职务的人,做到该职务该当符合抱负地做到的统统。君主的任务是,把某个特别的名加于某个特别的人,也就是把必然的职务授予必然的人。这个职务的服从,早已由法规定了,也由其名指了然。以是君主不需求,也不该该为他用甚么体例完成任务操心;只要任务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务完成得好,君主就夸奖他;不然奖惩他。如此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