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另有秘书、殿中、内侍三省,其长官也都称“监”。秘书省掌管经籍图书之事,下领著作局和司露台。殿中省和内侍省为内廷掌管天子诏旨通报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机构。
【一】宰相
【五】处所官制
为了加强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办理和稳固边防,唐朝还在边陲地区前后设置了六个都护府,有多数护府与上都护府之分。长官多数护普通由亲王遥领,由副多数护主其事。上都护府长官为都护。作为边陲地区的都督府和都护府还统领着多少皋牢府、州。皋牢是束缚、拢络的意义。唐朝为了便于节制遥远的少数民族,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皋牢府、州作为行政特区,大者称都督府,小者称州,以本地少数民族的首级为都督、刺史,能够世袭。这些皋牢府州有必然的行政自治权,可不向朝廷交进贡赋,但必须接管边区都督和都护的辖制。据《新唐书?地理志》记录,唐朝的皋牢府州多达856个,比本地的府州还多。唐朝实施的这类少数民族自治的皋牢府州轨制有助于稳定边陲地区的局势,加强中心同遥远少数民族的敦睦干系,同时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辟和文明生长也是非常无益的。
唐朝的处所官制,普通说安史之乱之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前期则演变成道、州、县三级制。唐朝的州、县都按照本地的地理位置、辖境大小、户口多少以及经济发财程度分别为分歧品级。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白合作,申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轨制已经生长成熟。为了包管御史能够独立地利用弹劾权,唐朝窜改了畴昔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选任,有些御史还是由天子亲身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监察职能外,另有必然的司法审判权,这是中国御史监察轨制的一个特性。这类环境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别严峻案件时,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唐朝中前期节度使权势大增,生长成盘据一方的处所分裂权势,终究导致了唐朝的灭亡。
唐朝的三省六部体制已经非常完整,各个部分职责明白,部分之间相互共同,又相互管束;各种职官合作精密,职守清楚。又规复了三省的传统称呼:内史省仍称中书省,内史令仍称中书令;门下省的纳言仍称侍中。三省之间的合作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考核复奏;尚书省颁布履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恰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部分呈上的首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承认后,方准送中书省呈交天子批阅;如以为有不当之处,可采纳点窜。因为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以是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宫”。三省及其长官称呼在高宗、武后及玄宗时一度有变动,可拜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