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_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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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A):即便本宪法有任何规定,当为供应马来西亚教诲文凭或划一程度以上教诲之任何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诲机构办理当局所能供应任何学科之学额少过有资格申请退学者时,最高元首必须有合法权力根据本条向有关当局收回需求之通令,确保能为马来人……在该学额中保存其以为公道之份额,而有关当局必须适本地顺今后项通令。(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Act A30)

第二款:除无统治者之州外,州宪法所肯定每一州之统治者作为该州回教首长之职位,及作为回教首长所享有之权力、特权、专有权及权力,完整不受影响或减弱;惟当统治者集会同意将任何一项宗教行动、典礼或典礼扩大实施于结合邦时,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回教首长之职位受权最高元首为其代表。

第一款:紧接在“独立日”前已根据现行法律成为马来保存地之任何州地盘,能够根据该法律持续成为马来保存地,直至州立法构造另行通过法律规定止。

第三款:为确保能根据第(二)款给马来人……保存在大众办事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诲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之权力,最高元首可为该项目标而向根据第十篇所设之任何委员会、或卖力颁布该项奖学金、助学金或卖力供应其他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之任何构造收回需求之普通性通令,而各该委员会或构造必须顺从该项通令。

(一)关于“马来保存地”的(第八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国度语文的有关规定为:

1、统治者主权统治者主权主如果指马来九州苏丹所享有的结合邦和各州的最高权力,这是对其传统主权职位的承认。马来苏丹法律上的主权职位即便在殖民期间也曾得以耐久保存,但只限于各地点州。二战后到独立前,马来亚联邦(1946年4月1日至1948年2月1日)与马来亚结合邦(1948年2月1日至1957年8月31日)的主权均为英王具有。殖民期间,统治者的主权还包含独立利用办理伊斯兰教和马来人民风风俗的权力,其他行政权则与各州驻扎官分享(马来联邦各州)。独立后,苏丹不但持续保存各地点州的主权职位,即“除本宪法(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引者)之规定外,统治者至今在其国土内所享有之君主权、特权、权力与统领权及森美兰州酋长至今在其国土内所享有之特权、权力及统领权,必须持续保持原状”,因为国度元首也在他们当中并由他们选出,以是,亦享有国度主权,同时享有最高行政权,并充当结合邦武装军队之最高统帅。统治者集会(由马来九州苏丹和槟城与马六甲两州州长构成,后者无权统领本州内宗教事件,这一权力返国度元首)的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推举国度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槟城和马六甲两州州长不享有这一权力),并对触及结合邦的宗教事件有决定权,如“决定应否同意将任何宗教上之行动、典礼或典礼扩大实施于结合邦”,别的,也有权对于一些国度严峻政策和委任供应定见,或必须征得其定见。国度元首和元首之下,各州统治者与州长也享有高于统统人的职位,各州有州宪法,对统治者在本州的主权职位亦有规定和包管。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有关马来统治者主权职位的规定,标记取马来人在该国享有的最大特权,亦是马来人安排职位的最粗心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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