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_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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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来人特权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有关于“划一权力”的规定,承诺“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单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如此,但是,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明文规定”,却令人们见不到族群划一,如这里所指的划一权力,就不能使“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等“见效”。关于马来人特权,1948年结合邦宪法本来规定保存刻日为15年,现早已超越,其打消却似遥遥无期。宪法中有关的详细规定以下:

第八款(A):即便本宪法有任何规定,当为供应马来西亚教诲文凭或划一程度以上教诲之任何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诲机构办理当局所能供应任何学科之学额少过有资格申请退学者时,最高元首必须有合法权力根据本条向有关当局收回需求之通令,确保能为马来人……在该学额中保存其以为公道之份额,而有关当局必须适本地顺今后项通令。(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Act A30)

(一)关于“马来保存地”的(第八十九条):

第六款:当根据现行联邦法律需求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最高元首能够需求之体例利用该项法律付与之职务,向卖力根据该项法律收回准证或执照之任何构造收回普通性通令,以确保能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份额之准证或执照,而该构造必须顺今后项通令。

第五款:初级法庭之统统诉讼法度,除证人之供证外,必须利用英文,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

第三款:任何州当局可根据现行法律宣布以下地盘为马来保存地:(a)州当局为该项目标而以和谈体例征用之任何地盘;(b)由地主提出申请,并获得统统享有该地盘权力或好处者同意之任何其他地盘。(以下为1981年修宪时增加内容)当任何地盘停止成为马来保存地时,必须立即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将任何其他具有近似性子,面积不超越该原属马来保存地之地盘,宣布为马来保存地。

第三款:马六甲州、槟城州……之宪法必须各制定有关条则,使最高元首成为各该州之回教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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