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当事人订立条约,有书面情势、口头情势和其他情势。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第二条本法所称条约是划一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构造之间设立、变动、停止民事权力任务干系的和谈。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十四条要约是但愿和别人订立条约的意义表示,该意义表示该当合适以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一)当事人的称呼或者姓名和居处;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领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候,视为达到时候;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候,视为达到时候。
(七)违约任务;
第八条依法建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该当遵循商定实施本身的任务,不得私行变动或者消弭条约。
第五条当事人该当遵守公允原则肯定各方的权力和任务。
(四)质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条约,该当具有呼应的民事权力才气和民事行动才气。
一章普通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三)承诺刻日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消。撤消要约的告诉该当在受要约人收回承诺告诉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五)价款或者酬谢;
第二章条约的订立
(二)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第十二条条约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条目: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种条约的树模文本订立条约。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