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帝国_1895年版帝国宪法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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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国会开会、休会、耽误会期及开会均须两院同时实施。

第三条、任务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含内阁总理、内阁协理和各部部长,每届任期四年,得连选蝉联。

第三十一条:天子依大本营之帮手调遣天下武装力量,得全权履行。

第九条、天子依帝国国会之决定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公布、点窜及履行。

第十三条、国度奥妙文件须有天子和中心当局之承认,暂不对外公开,但六十年后应对外公开(经济、军事核心技术质料除外)。

第八条、若内阁总理不肯实施副署任务,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八条、议案审议过程中,国会可就点窜定见建议于提案者,采取与否,由提案者自行决定。

第六条、各级司法体系主管与各级地区主管平级,互不统属。

第十七条、天子宣布戒严,其法度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十条、宪法修改案:只要天子、当局及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才气提出宪法修改案,修改案若想获得通过,则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议员列席,获得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附和才可通过

第四条、内阁总理、协来由天子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推举,由天子提交帝国国集会决后任命。

第十五条、天子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体例及常备兵额。

第四条、众议院议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四年改组之。

第三章、帝国国会

第十四条、天子遵循法律法度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现任天子五代以内血亲,以及天子指定采取入皇族的男报酬皇族。

第十九条、若国会不能胜利推举候选人组阁或候选人在十五日内组阁失利的,应由看管内阁持续实施职责至下一届国会召开时为止。

第三条、百姓之人身、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力无端不加扰乱。

第十二条、各级当局和司法体系实施政务、财务公开轨制,除国度奥妙外,统统政务、财务一概公开,各级议员和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国集会员于院内会商时所颁发之定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任务。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体例公布其谈吐且冒犯法律时,应受究查。

第五条、宪法、法律须经帝国国集会决方为有效,不然自始无效。

第三条、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和各级议员;行政官员亦不得兼任司法机构官员和各级议员。

第十二条、天子有权公布敕令或使当局公布有关号令,但不得违背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原内阁总辞职以后主动成为看管内阁,持续实施职责至新内阁产生为止。

第十条、天子调集帝国国会,其开会、休会、开会及闭幕,皆由天子之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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