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帝国_1895年版帝国宪法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十条、宪法修改案:只要天子、当局及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才气提出宪法修改案,修改案若想获得通过,则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议员列席,获得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附和才可通过

第一条、百姓中有合于法律号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第二十二条、内阁总理因病因事暂不能实施职责时,天子能够敕令指定一名内阁协理代行内阁总理职务,刻日不超越六个月,若六个月内阁总理仍没法实施职责,则内阁主动总辞职。

第二条、中华帝国天子为国度主权意味,崇高不成侵犯。

第六条、百姓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部分之审判。

第十一条、帝国国会休会期间,天子可公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集会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本日起落空效力。

第三条、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和各级议员;行政官员亦不得兼任司法机构官员和各级议员。

第七条、天子利用最高统帅权,直接率领帝国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天子因病因事不能利用君上大权的,由天子指定的人选监国,一旦毛病天子利用权力的景象消逝,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四章司法独立与当局监督

第十八条、国集会员除现行犯法或犯有关于内哄内乱之罪者可受拘系外,其他因冒犯法律需拘系者均需地点议院议决同意火线可履行,在国会开会期间拘系议员的,须经留守集会议决同意。

第九条、百姓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变动,悉仍还是输纳。

第三十二条、现任天子五代以内血亲,以及天子指定采取入皇族的男报酬皇族。

第六条、现役甲士不得担负国务大臣。

第十二条、国会开会、休会、耽误会期及开会均须两院同时实施。

第十一条、国会对任务内阁提出的不信赖案须经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列席集会且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条、百姓非遵循法律所定,不得加以拘系、监禁、审判及惩罚,已误加以拘系、监禁、审判或惩罚的,该当即加以改正并由国度补偿丧失。

第五条、各级处所当局无权任免司法机构官员。

第十八条、如天子提名候选人第二次组阁仍失利的,则三日内需由国会推举出候选人组阁。

第十五条、天子应在内阁总辞职以后三日内提名下一任内阁总理候选人组阁。

第十六条、天子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白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条、若国务大臣不肯实施副署任务,则其该当即辞职,由内阁总理奏明天子后提请补充。

第十一条、被夺职的官员如冒犯法律,应遭到呼应法律的制裁,永久剥夺其担负公职的机遇。

加入书架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