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帝国_1895年版帝国宪法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十三条、国度奥妙文件须有天子和中心当局之承认,暂不对外公开,但六十年后应对外公开(经济、军事核心技术质料除外)。

第二十条、天子因病因事不能利用君上大权的,由天子指定的人选监国,一旦毛病天子利用权力的景象消逝,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七条、天子公布法律、公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内阁总理副署,不然无效。

第三条、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和各级议员;行政官员亦不得兼任司法机构官员和各级议员。

第三条、任务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含内阁总理、内阁协理和各部部长,每届任期四年,得连选蝉联。

第九条、天子依帝国国会之决定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公布、点窜及履行。

第十七条、国集会员于院内会商时所颁发之定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任务。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体例公布其谈吐且冒犯法律时,应受究查。

第五条、天子依帝国国会之帮手,利用立法权。

第三十二条:武装力量对内利用时,非依国集会决之特别前提外不得调遣,但为平叛、剿匪、救灾利用不在其列。

第九条、各级议会或公众按期对各级官员停止信赖投票,获得不信赖票最多的官员和不信赖票超越半数的官员将被夺职。

第十三条、如国会闭幕后推举产生的新国会再次对原内阁通过不信赖案,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十七条、天子在提名候选人第一次组阁失利后三日内可再提名候选人组阁,此候选人既可为原候选人,也可为新候选人。

第六条、国会可议决天子、当局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四条、皇位皇储担当,皇储由天子指定,如无皇储,则由皇族男性子孙先遵循血缘之亲疏,再遵循长幼挨次担当,嫡宗子为最早。

第十八条、如天子提名候选人第二次组阁仍失利的,则三日内需由国会推举出候选人组阁。

第二十七条、被推举者如在升迁前开罪,则推举者连坐;被推举者如在升迁后开罪,则考核汲引者连坐。

第二十六条、处所各级当局其他首要官员候选人由该级当局行政长官推举,以下级当局任命之。

第十一条、帝国国会休会期间,天子可公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集会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本日起落空效力。

第一条、帝国当局分帝国中心当局和帝国处所各级当局,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十二条、天子有权公布敕令或使当局公布有关号令,但不得违背本宪法与法律。

加入书架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