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帝国_1895年版帝国宪法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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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现任天子五代以内血亲,以及天子指定采取入皇族的男报酬皇族。

第二十条、天子因病因事不能利用君上大权的,由天子指定的人选监国,一旦毛病天子利用权力的景象消逝,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二条、百姓于法律范围以内,具有居住、迁徙、通信、谈吐、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信奉等自在权。当局不得干与!

第十二条、国会开会、休会、耽误会期及开会均须两院同时实施。

第二条、中华帝国天子为国度主权意味,崇高不成侵犯。

第八条、若内阁总理不肯实施副署任务,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七条、法律案须先行提交众议院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参政院审议,参政院通过火线可呈请天子公布。

第十条、天子调集帝国国会,其开会、休会、开会及闭幕,皆由天子之命行之。

第一条、百姓中有合于法律号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第十八条、国集会员除现行犯法或犯有关于内哄内乱之罪者可受拘系外,其他因冒犯法律需拘系者均需地点议院议决同意火线可履行,在国会开会期间拘系议员的,须经留守集会议决同意。

第五条、宪法、法律须经帝国国集会决方为有效,不然自始无效。

第一条、帝国当局分帝国中心当局和帝国处所各级当局,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五条、百姓可依律控告别人及各级当局,但被查实诬告的,需负法律任务。

第一条、帝国国会以参政院、众议院两院构成之,参政院采处所代表主义,众议院采人丁比例主义。帝国国会为帝国最高立法构造,具有立法权,弹劾任务内阁权,预算表决权,对先行宪法和法律的订正权和拔除权。

第二十一条、天子能够敕令免除国务大臣之职。

第十条、帝国国会于每年四月月朔召开,以三个月为会期,如有需求,能够天子敕令耽误之。

第十四条、原内阁总辞职以后主动成为看管内阁,持续实施职责至新内阁产生为止。

第二十四条、国务大臣因病因事暂不能实施职责时,天子能够敕令指定其他国务大臣或其他当局官员代行协理大臣职务,刻日不超越三个月,若三个月该国务大臣仍没法实施职责,则由天子以敕令任命新国务大臣人选,无庸国集会决。

第十条、被夺职的官员如是第一次被夺职,并没有冒犯法律,五年以内也不能再次担负行政主管;如是第二次被夺职,即便没有冒犯法律,也将毕生不得从政。

第十三条、国度奥妙文件须有天子和中心当局之承认,暂不对外公开,但六十年后应对外公开(经济、军事核心技术质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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