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 条第1 款规定,被肯定为雇佣兵的人不该享有作为战役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力。但雇佣兵仍享有插手敌对行动的非战役员报酬。如许的人有权遭到包含在同一议定书第75 条规定中关于“根基包管”的庇护,它包含在任何环境下均受人道报酬的权力和免受行刺、酷刑、体罚和对人身庄严侵犯的权力。第75 条第4 款包管在遭到刑事控告时获得公道审判和合法法度的权力[9]。但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为附加议定书第47 条是反应了风俗国际人道法的规定。
1907 年《海牙条约》
海上安然:反海盗行动,约有140家大小公司受雇在印度洋海疆停止此类办事。
概述
当前,私家军事办事公司若直打仗及作战行动,将被视为不法武装个人。当暴力局势达到武装抵触的程度时,公营军事安然公司的事情职员必须遵循国际人道法,并且,在他们犯下战役罪过期,将遭到控告。吉拉德表示:“如果一国受权公营军事安然公司利用某些当局的职能,或者这些公司究竟上在它的指导下行动或处在它的直接节制之下,那么,该国也能够因这些公司违背国际人道法的行动而承担任务”,吉拉德密斯解释道,“并且,即便这些私家缔约人并不是国度的代理人,各国仍然有任务确保它们尊敬国际人道法,并有任务实施所谓的‘公道的勤恳’,即采纳统统需求办法,制止在其国土上展开行动或来自于其国土上的小我或实体违背国际人道法,并对违法行动予以惩办”。[6]
运输与物流:即军事後勤部分。
停业范围
因应暗斗後国际情势的快速窜改,以及军事事件窜改等身分的影响,各国与富商等直接或直接的与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签订合约,使得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事迹大幅生长;但天下各国对此类公司的法律标准并不分歧,比如公司的注册、答应证、司法统领权等,且畴昔曾有侵犯人权的记载[2],使得私家军事办事公司在国际法的法律职位上仍处於恍惚地带。
天下各国有将本来军队的部分服从外包给军事办事公司的偏向,以期节俭军费在项目上的开支,或降落职员保持费等,使得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停业项目越来越广。
《海牙条约》并没有明白提到雇佣军,但是《海牙第五条约》有关中立的规定则蕴涵了雇佣军的活动。第4 条规定不得在中立国国土内构造战役军队和开设征兵事件所,以援助交兵国。第5 条付与了中立国确保在其国土上不产生第4 条所指的行动的直接任务。按照第17 条的规定,如果小我以雇佣军或者私家军事承包商身份拿起兵器插手战役,采纳无益于作战一方的行动,该小我就“不得享有中立”。但是,这一条目也规定如许的个别仍具有享有不低于交兵国百姓程度庇护的权力。[8]